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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通卡章程变更公示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7日

因我司业务发展需要,对城通卡章程变更,现予公示。公示时间从2023年10月23日至2023年11月30日止。于2023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咨询电话:4006117555 
 

  城通卡章程2023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通卡的发行和使用,更好地为持卡人提供服务,根据《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等监管规定以及行业惯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城通卡是天津城市一卡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机构”)经监管机构批准面向个人及单位发行,购买人交付一定货币资金购买的,在电子介质上存储了预付价值的支付凭证。
第三条 城通卡不计息,不可透支,不可取现。
第四条 发行机构、购买人、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购买人”(也称“持卡人”)指使用货币资金购买城通卡,在发行机构之外用其支付商品或服务的个人及单位。
“特约商户”是指与发行机构约定,接受城通卡进行交易的单位。

第二章 申购
第六条 购买人身份认证
1.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购买人,均可凭购买人有效证件向发行机构购买城通卡。
(1)单位有效证件包括:单位营业执照,单位法定代表人及授权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个人有效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户口簿、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2. 购买人应向发行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发行机构应对购买人进行身份核验。登记购买人的身份信息、手机号码、通讯地址等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或扫描件。
3. 如在申购后,购买人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应立即联系发行机构办理资料变更手续。购买人对于未及时通知变更所导致的后果承担相关风险和损失。
4. 发行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收集购买人的金融信息,仅用于购买城通卡业务使用,不作他用。
5. 发行机构将妥善保存客户身份信息、业务申请资料和交易记录,包括纸质文件、影印件、扫描件及电子数据等,以提供客户尽职调查、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使用。
第七条 城通卡的分类
1. 城通卡分为记名城通卡和不记名城通卡。
2. 记名城通卡可挂失、可赎回,不设有效期,单张记名城通卡最高限额5000元。
3. 不记名城通卡不可挂失、不可赎回,有效期为自购买之日起3年,对于超过有效期的卡片,系统会自动冻结,持卡人可至指定渠道办理延期服务。单张不记名城通卡最高限额1000元。
第八条 申购条件及款项支付
1. 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城通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城通卡壹万元(含)以上的,应在申购时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
2. 购买人可通过现金、银行转账、支票等方式购买城通卡,不得使用信用卡购买城通卡。
3. 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不能使用现金,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进行购卡。
4. 购买人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购买城通卡的,付款人银行账户名称和购买人名称应当一致。
5. 付款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天津城市一卡通有限公司客户备付金
开户行:广发银行天津红旗路支行
账户:142001516010003607
行号:306110000087
*温馨提示:户名包含“客户备付金”

第三章 使用
第九条 持卡人可凭城通卡在特约商户进行交易,交易以联机方式完成,并即时扣除预付价值。发行机构有权调整特约商户及在特约商户内的使用范围。
第十条 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基于持卡人联机交易打印的凭证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第十一条 城通卡不可兑换现金。持卡人持有的城通卡损毁无法交易的,应当凭有效身份证件到发行机构指定场所办理更换,并交纳换卡服务费。
第十二条 持卡人未妥善保管城通卡,导致城通卡遗失、灭失、被他人冒用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持卡人需妥善保管城通卡密码。持卡人进行消费、卡片挂失、补卡、赎回等操作时,均需使用该密码,因持卡人未妥善保管密码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自行承担。
 
第四章 延期、挂失与赎回
第十四条 不记名城通卡的有效期届满后,如卡内尚有余额的,持卡人可至发行机构营业网点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成功后,有效期延长1年,延期次数不限。
第十五条 记名城通卡可办理挂失业务:
1. 持卡人可拨打发行机构客服电话办理紧急挂失,客服人员在核实持卡人身份信息和卡号后,根据持卡人要求,办理卡内金额的冻结手续,持卡人所提供的身份信息应与购卡时登记的身份信息一致。
2. 持卡人应在紧急挂失后10个工作日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前往指定营业网点办理正式的挂失手续,正式挂失及补卡手续应通过书面形式办理。
3.挂失手续生效前发生的交易所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对挂失手续办妥后非因发行机构原因发生的损失,亦由持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 记名城通卡可在购卡之日起3个月后,至发行机构指定网点申请办理赎回业务:
1. 持卡人应出示卡片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持卡人所提供的身份信息应与购卡时登记的身份信息一致。单位购买的记名城通卡,须由单位办理赎回。
2. 赎回卡内剩余资金时,应当使用银行转账方式将赎回资金退至原购卡银行账户。用现金购买或原购卡银行账户已撤销的,赎回资金应当退至与购买人同名的单位或个人银行账户。单张卡片赎回金额在壹佰元以下的,可使用现金退还。
3、如发行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终止城通卡业务的,应向持卡人免费赎回所发行的全部记名、不记名城通卡。赎回不记名城通卡的,发行机构应当核实和登记持卡人的身份信息,采用密码验证方式的卡片还应当核验密码,并保存赎回记录。
 
第五章 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购买城通卡须支付售卡服务费3元/卡。
第十八条 城通卡毁损换卡,须支付换卡服务费3元/卡。
第十九条 城通卡每年收取账户管理费10元,首次收取在购卡日期的转月,不足10元的按照实际余额扣除。
第二十条 不记名城通卡因卡片过期办理延期业务的,每次延期收取10元/卡的延期服务费,有效期延长1年。超期未进行延期的,自超期之日起,每月收取10元/卡作为过期账户管理费,办理延期后停止收取该卡的过期账户管理费。收取过期账户管理费期间,不再收取每年的账户管理费。
第二十一条 对连续3年未发生消费交易的城通卡,发行机构将该卡作为不动卡单独管理,每月一日按转为不动卡当日余额的3%收取不动卡管理费用,不足10元的按10元收取。不动卡重新发生消费交易次月,停止收取该卡的不动卡管理费。收取不动卡管理费期间,不再收取每年的账户管理费和过期账户管理费。
第二十二条 按本章程规定办理赎回业务的,按照卡内余额的3%收取赎回手续费。

第六章 当事人权利义务
第二十三条 发行机构的权利
1. 发行机构,有权要求购买人按规定提供个人、单位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
2. 对于违反本章程使用城通卡的持卡人,发行机构有权暂停其该卡的使用。
3. 因供电、通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持卡人使用城通卡受阻的,发行机构可以为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因此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
4. 发行机构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增加、减少或撤销业务种类,有权视特约商户的服务态度、服务水平、紧密合作程度等情况,不定时调整特约商户范围,也有权拒绝或取消不符合要求的购买人的交易资格。
5. 发行机构有权对购买人的相关资料及交易行为进行核查,发现相关资料或交易行为中存在问题,或可能会导致不良后果的,有权向购买人发出询问,要求购买人进一步提供必要的信息或直接对该购买人及相关交易作出相应的处理。如购买人从事非法交易的,发行机构有权停止其业务。涉嫌违法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发行机构的义务
1. 发行机构应当书面或通过网站等提供城通卡使用的有关资料,包括章程、领用合约、使用说明、特约商户名录、收费项目及标准等。
2. 发行机构应当按约定通过有关渠道为持卡人提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官网、电话服务(发行机构客服电话:400-611-7555)。
3. 发行机构应依法对购买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购买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购买人与发行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
4. 发行机构有义务确保城通卡业务处理系统的正常运行,保证购买人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五条 购买人的权利
1. 购买人有按规定使用城通卡的权利。
2. 购买人有权知悉城通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及标准。
3. 购买人对城通卡交易有疑问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行机构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
第二十六条 购买人的义务
1. 购买人应当向发行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不得冒用他人身份或使用伪造、变造身份证明文件购买城通卡。
2. 购买人未妥善保管城通卡,导致城通卡遗失、灭失的,应当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
3. 购买人对城通卡卡片、密码保管不善,导致他人冒用,造成的一切损失应当自行承担。
4. 购买人不得在发行机构指定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使用城通卡。购买人未按约定进行交易造成的一切损失,应当自行承担。
5. 购买人与特约商户之间发生的任何纠纷,均应由双方自行解决,卡片发行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但会视情况提供必要的帮助,购买人不得以此为由对卡片发行机构划付交易款项提出异议。
6. 购买人不得利用发行机构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从事违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1)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权利。
(2)冒用他人名义使用城通卡。
(3)利用城通卡从事任何不法交易行为,如洗钱、恐怖融资、欺诈交易等行为。
(4)利用城通卡进行无真实交易背景的虚假交易。
(5)从事任何可能侵害城通卡业务处理系统的行为。
(6)与特约商户协商进行任何形式的城通卡套现。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任何一方违反规定的内容给另一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按照法律赔偿另一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八条 任何一方违反规定的内容给另一方造成损害的,受损害一方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受损害一方没有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失扩大的,对损失扩大部分违约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发行机构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一)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欺诈或有其他不诚实行为;
(二)发行机构基于法律规定或合规要求调查相关情况,遭持卡人拒绝;
(三)基于城通卡产品特性及国家反洗钱政策规定等要求,合理怀疑特约商户可能违反国家反洗钱政策规定时,发行机构有权暂停所涉及部分特约商户的消费交易受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惯例执行,如发行机构与购买人另有约定的,遵从双方约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发行机构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本章程的修改或调整应提前三十日在发行机构的服务网点和官方网站上进行为期三十日的公告。30日公示期后,新发行的城通卡可按调整后章程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或调整涉及新增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等内容的,发行机构在本章程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对原有客户应当按照原章程执行。
第三十三条 购买人在购买和使用城通卡前,确认已经就全部条款进行了详细阅读,双方对章程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章程涉及的权利、义务、责任限制及免责条款的法律含义有了准确无误的理解。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于2023年10月23日发布,2023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